2007年10月3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国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耗油的电瓶车
冯正强

耗油的电瓶车

  资产登记上只有一辆电瓶车、没有其他机动车的平湖市一小型服装厂,却在费用账上列支了汽、柴油25000余元,莫非这辆耗电的电瓶车也要“吃油”。
  不久前的一天,平湖市国税局税务检查人员对该服装厂近段时期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营业费用中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了购买汽、柴油25000余元,抵扣进项税金4300元。一旁的财务人员见状,忙解释说是企业车辆所耗用的油料。财务人员的反常解释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在核实企业账簿上所登记的固定资产目录时,检查人员发现除了一辆电瓶车列入资产外,并没有其他机动车辆,而且企业也没有耗用汽、柴油的机械机器设备,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明的汽、柴油用在哪里?难道耗电的电瓶车真会“吃”油。面对检查人员的盘问,该厂财务人员支支吾吾,涨红了脸半天答不上来,最后不得不承认是企业职工私人汽车所耗油料,在加油站开具发票时以企业名义索取的,目的是为了多抵进项税款,少缴增值税。
  偷鸡不成蚀把米,这看似聪明的节税方法最终逃不过税务人员的火眼金睛。近日,该企业被责令补缴所偷税款、加收滞纳金5100元,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即4300元罚款。1万元,对于一个小企业来说不是个小数目,该企业主在缴纳了税款及罚款后,心疼得好几天睡不着觉。
                           (冯正强)